2024年,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劳动争议案件正在审理。原告雷XX委托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姚厅律师为其代理,被告则是包括XX集团等在内的多家公司。
雷XX的入职经历较为复杂,2004年5月入职戊都市报发行部,此后又陆续入职XX公司等不同企业。从工资发放情况来看,不同阶段由不同主体发放工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也多次变更。2024年,雷XX遭遇岗位调动和降职降薪,这成为此次争议的导火索。
姚厅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对劳动法律规则的深入理解,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拥有超十年法律实务经验,累计经办案件千余起,还身兼广州市中小企业专家团成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调解员等多重职务,深谙司法裁判逻辑与行业需求。
在仲裁时效问题上,姚厅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分析。由于XX公司等均隶属于XX集团,属于关联企业,且轮流与雷XX签订劳动合同,雷XX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可以连续计算。又因双方劳动关系尚未终止,所以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这一判断基于姚厅律师对劳动法律规则的准确把握和对关联企业劳动关系的深入理解。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确认,姚厅律师通过梳理各方提供的证据,指出雷XX于2004年5月23日入职戊都市报发行部,而戊都市报属于XX集团经营范围,所以认定2004年5月23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雷XX与XX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之后结合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工资发放记录,确定了不同时间段雷XX与各公司的劳动关系。
在2024年5月至7月克扣工资问题上,姚厅律师指出XX公司未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证明班长岗位需要竞聘上岗,也未举证雷XX存在工作不称职情形,且未证明降薪行为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认定雷XX该期间工资应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并核算出XX公司少发雷XX工资3770元。
这起案件不仅为雷XX维护了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它厘清了关联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以及工资克扣问题的判定标准。在劳动争议频发的当下,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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