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青海省XX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XX的买卖合同纠纷,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原告XX公司长期为被告XX专科医院提供药品批发服务,依据《往来账项询证函》等文件,被告XX专科医院截至2025年10月20日尚欠货款192,331.54元,且已远超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被告XX专科医院为普通合伙企业,被告XX公司、唐XX为合伙人,原告要求被告XX专科医院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XX公司、唐XX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马明艳。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虽然原告提交了《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等证据,但仍需进一步核实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为了查证,马明艳律师逐页翻看《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确认合同中关于供货、结算等条款的约定;将商品出库单、发票与往来账项询证函进行仔细比对,查看发货金额、欠付金额是否一致;还通过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核实被告XX专科医院的合伙人信息及执行情况。
经过查证,马明艳律师发现,各项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以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最终,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证据,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给付原告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3741.51元,被告青海XX公司、唐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启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通过细致的比对和核实,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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