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XX与被告尹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闫XX将位于新泰市xx街道XX冯xxx村新区的225平方米房屋以35万元出售给尹XX,尹XX出具收到35万元购房款的收到条。此后房屋几经转手,徐X实际占有并装修。原告闫XX主张合同是受胁迫签订,且未收到房款,同时因三被告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应无效。三被告则辩称合同有效,已支付房款。
接手本案的律师是杨蕾。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原告称未收到房款,但被告有收到条,这两者存在明显矛盾。于是,律师开始查证,她逐页翻阅购房合同和收到条,仔细查看每一处条款和签名;致电尹XX询问款项交付细节,要求其提供转账记录或取款凭证;还前往银行调取尹XX当时的资金流水。
经过一番查证,律师发现尹XX无法提供有效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也未显示有35万元的款项支出,收到条的真实性存疑。同时,律师通过走访当地村委会,证实三被告确实不属于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确认三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杨蕾律师表示,在处理此类合同效力纠纷时,证据审查是关键。她会继续积累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经验,构建一套完整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精准把握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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