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XX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被告单位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2020年期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并收取开发维护费用60余万元。被告人艾某作为该公司集成部主管,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的安排参与相关软件的开发维护工作。20XX年X月XX日,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这给艾某带来了极大的程序劣势,他面临着刑事指控和可能的重刑。
此时,邵如阳律师接手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依法惩处。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艾某是否应被认定为从犯以及是否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邵如阳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他运用自己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技巧,针对争议焦点展开了有力的辩护。
对于艾某如实供述的情节,邵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及时协助艾某固定了这一事实。在庭审中,他向法庭强调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论证艾某从犯地位时,邵律师指出艾某是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开展工作,参与程度有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他详细阐述了艾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让法庭清晰地了解到艾某并非犯罪的主导者。
同时,邵律师积极推动艾某及其家属主动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28000元。在庭审中,他向法庭展示了艾某积极退赃的行为,说明艾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于艾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这一情节,邵律师也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面对邵律师的有力辩护,公诉机关的代理人在回应时显得有些吃力。他们无法对邵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观点进行有效的反驳,在一些问题上甚至陷入了沉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艾某作为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考虑到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积极退缴个人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然而,法院综合考虑艾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缓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决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虽然案件结果没有达到缓刑的预期,但邵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精准把握如实供述情节,成功论证从犯地位,积极推动退赃退赔,全面梳理量刑情节,全程跟进程序保障,与家属有效沟通并合理管理量刑预期,有效避免了艾某受到更重的刑罚。目前,艾某已开始服刑,而邵律师为他保留的合法权益在于,如果后续有新的从轻情节出现,艾某仍有机会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减刑等。这一案件也为类似单位犯罪中技术管理人员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典型的路径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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