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着四轮拖拉机,沿着XX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他行驶到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拖拉机逆向行驶后发生侧翻。这一翻可不得了,于某某受了伤,他的妻子赵X当场死亡,连车辆也损坏了。后来经过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认定,于某某违章驾驶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江苏XX建设公司也有问题,他们没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没采取防护措施,这是事故的次要原因。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而赵X没有责任。因为赔偿问题,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以及赵X的父母赵X、朱X等五人跟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不好,就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向法院起诉。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五原告这边认为,江苏XX建设公司在施工路段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这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他们应该对赵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江苏XX建设公司可能觉得,主要责任在于某某,自己虽然有一定责任,但不想承担过多的赔偿。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江苏XX建设公司确实没有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重要的证据,它明确了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于某某违章驾驶是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好安全防护是次要责任。这个责任划分就成了案件的转折点,为后续的判决提供了关键依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在这个案子里,江苏XX建设公司没有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所以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参考《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确定了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然后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让江苏XX建设公司承担五原告损失的一部分。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也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这个案子由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施工方在施工时一定要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避免自己陷入法律纠纷的重要手段。而对于驾驶员来说,即使遇到施工路段没有警示标志,也不能放松警惕,要谨慎驾驶。
在这起案件中,刘刚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五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还参与办理过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时格外从容。他敏锐地抓住了施工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这一关键突破口,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赢得了合理的赔偿。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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