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人想要购置某房企开发的商品房,他们先与房企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之后又与XX集团、相关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着能顺利拿到优惠差价。可万万没想到,在按约支付全款后,XX集团却以房企未向其退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返还207717元的差价。此时的原告犹如热锅上的蚂蚁,不知如何是好,陷入了维权的困境。
2024年,他们找到了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的章世铿律师。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经济案件。面对原告的困境,章世铿律师深知这类经济纠纷案件的复杂性,他没有丝毫犹豫,第一时间开始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按揭贷款合同、三方协议书、律师费支付凭证等,试图从中找到突破点。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逐渐清晰。XX集团辩称,协议书约定房企向其退款后5个工作日内才向原告返还差价,现房企未退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差价系其实现债权后给予原告的优惠,未实现债权则无需支付;同时主张协议书未约定其需承担原告律师费。房企则辩称其非三方协议书当事人,差价返还是原告与XX集团的约定,其主体不适格,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面对被告的强硬抗辩,章世铿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程序策略能力。他熟悉此类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规则,在紧张的庭审时限内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提出核心代理意见:首先,三方协议书中关于“房企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差价”的约定系赋权性约定,并非限制性约定,未约定房企未付款时原告丧失差价返还请求权,且XX集团已通过诉讼向房企主张退款并取得生效判决,原告已按约履行全款支付义务,XX集团理应返还差价并支付逾期利息;其次,案涉协议书系XX集团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仅约定XX集团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公平和权利对等原则,XX集团违约时,亦应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最后,虽房企与原告就差价返还无直接约定,且XX集团已对房企提起退款诉讼并获生效判决支持,房企无需再对案涉差价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XX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差价款207717元及利息(以20771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XX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XX集团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
不过,虽然此次判决已经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但案件仍有后续环节。目前,XX集团是否能按时履行判决尚未可知。章世铿律师在案件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他告知原告,如果XX集团不按时履行判决,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预防性的安排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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