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栋律师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现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
在这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原告为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是某实业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实现原告胜诉判决的落地变现。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对于被执行人原始股东的出资情况以及公司的资金流向并不清楚,关键证据严重缺失。
王彦栋律师介入后,立刻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首先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这一关键证据的获取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接着,王彦栋律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事实进行质证,比如辩称验资报告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验资的情况。王彦栋律师则会回应,通过调取的银行流水可以清晰地显示股东并未实际出资,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验资的嫌疑。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王彦栋律师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的压力下,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多维度的方法论。一是优先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进行调查,从中寻找资金流向和股东出资的线索;二是针对公司更名等情况,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深挖原始档案,获取关键证据;三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原始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形成有力的诉讼策略,以诉促执,最终实现胜诉判决的落地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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