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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违约解除合作协议,律师力挽狂澜挽回数千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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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809人看过
导读:2017年,一场矿业合作拉开帷幕,而之后的纠纷却让当事人陷入困境。探矿权合同纠纷中,合作协议的解除与否,决定着当事人能否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的和兆麟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深入钻研,在这起案件中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答案。
矿业公司违约解除合作协议,律师力挽狂澜挽回数千万损失

当事人李某在2017年与云南某矿业公司签订了合作探矿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当时,该矿业公司资金困难,无力支付欠款、劳务款等八百多万,也无力继续投资,便与李某约定由其代为偿还上述债务,合作期限延展至20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一方依照约定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直至2022年,因不可抗因素停工。然而,在此期间,云南某矿业公司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动,随后该公司登报宣布解除合作协议,还起诉要求判决解除该协议。李某自然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他委托和兆麟律师,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诉求是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挽回自己投入的巨额资金损失。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是认为李某存在轻微违约行为,以此主张解除合同。他们觉得李某的违约行为已经影响到合同的继续履行,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条款解除合作协议。

和兆麟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合同法第563条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李某在矿业公司财务最困难的时候出资挽救,投入的资金是基于合作协议的约定,具有明确的法律属性,是为了实现合作探矿的目的,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

违约性质的认定:李某虽有轻微违约,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李某的轻微违约并没有达到这种程度,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公司违约行为:矿业公司从李某处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后一直拒绝出具给李某,导致李某无法领取经营相关的许可证,无法继续开工,这一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且,矿业公司在李某投入巨额资金后要求解除合同、试图独占经营权,违背了约定必守、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3.最终法律结论:矿业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其解除合同的主张不成立,李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作协议。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和兆麟律师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这一结果为李某挽回了数千万元的损失,同时驳回了矿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对方有一点违约行为,就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然而,在法律层面,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是有严格标准的,并非轻微违约就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合作合同中,要综合判断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轻微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时,合同相对方无权随意解除合同。

这起案件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违约。对于劳动者和合作方来说,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遇到对方违约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和兆麟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深入研究案情,挖掘细节,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对违约行为进行了精准的判断。在庭审策略上,果断做出反诉的决策,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作协议的履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更关乎公平和正义。这起案件中,和兆麟律师用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彰显了法律的力量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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