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在工作中被滑落管道砸伤,经认定为工伤且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但在工伤待遇计算上,他面临难题,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社平工资计算其工伤待遇,这与他实际工资差距较大,导致核心待遇大幅降低,而他手中虽有银行流水和工资转账记录,却在仲裁中未被充分认可。2025年,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刘X找到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的韩虎伟律师。韩虎伟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擅长劳动工伤赔偿案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韩律师深知此类案件中“本人工资”认定的重要性,面对刘X提供的证据以及仲裁结果,他决定仔细梳理案件材料后提起诉讼。
韩律师发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5个月,共计收入63607元,月均12721.4元,且有银行流水和工资转账记录为证。但仲裁却采用社平工资。按照正常的工伤待遇纠纷处理路径,如果律师不做进一步努力,一般就会按照仲裁结果执行。但韩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决定从证据和法律条文方面下功夫。在庭审中,提交了《劳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日工资450元,5个月实际收入63607元,月均12721.4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强调本人工资应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原告虽工作不满12个月,但已有5个月实际工资收入,应以此为基础计算平均工资。
然而,被告方辩称,原告工作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劳务费按完成工程量计算,并非固定月工资,且受伤后支付的53607元中包含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难以区分;若按12721.4元计算,对企业不公,应维持仲裁裁决。双方陷入激烈的辩论。
经过充分举证和辩论,神木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韩律师关于工资标准的部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85002元,但未完全支持原告主张的12721.4元工资标准。
虽然法院未完全支持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但韩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已经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了权益。目前此判决已生效,后续进入执行阶段。韩律师告知刘X,若执行过程中遇到公司拒不支付等问题,可及时与他沟通,他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比如申请强制执行等,为刘X保留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后续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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