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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芳律师:公司以“不达标”辞退员工,却被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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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5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秀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6人
律所: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51191106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5728043556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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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以员工“工作表现未达期望”为由将其辞退,本以为能轻松摆脱麻烦,没想到最后却被法院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赔偿金。这起劳动纠纷案件的结果,着实让人意外。
朱秀芳律师:公司以“不达标”辞退员工,却被判支付赔偿金

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6天,也就是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某建设公司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理由是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被告缪X某则认为某建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庭审中,朱秀芳律师和陈xx律师指导缪X某系统梳理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对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从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而“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这一主张,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秉持审慎态度,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核心在于审查其解除事由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明确的法律/制度依据,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程序。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判决结果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起案子由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和陈xx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像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同时要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公司原本以为能以“工作表现未达期望”为由轻松辞退员工,却没想到被判定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朱秀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缪X某维护了合法权益。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自2017年踏上法律之路以来,已经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她在本案中精准锁定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专业抗辩,最终取得了胜诉。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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