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先生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一审虽然支持了赔偿,但两家单位都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多项理由,企图完全免除赔偿责任,这让案件陷入了不利局面。
毕晓娜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和裁判规则,形成了严密的代理思路。她指出,闫先生在2023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道自己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年4月就申请了仲裁,完全在一年的时效内。而且,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是无效的,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性质、标准差距巨大,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自行参保就免除强制缴费义务,更不能以此拒赔。另外,闫先生先后在两家单位工作,都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都应按工资基数补缴对应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就应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毕晓娜律师逐一驳斥了对方的上诉理由,还提交了类案判例来强化观点。她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义务,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工资基数和单位应缴比例据实赔偿。最终改判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遇到类似劳动纠纷时,首先要注意保存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流水的证据。很多人容易忽略社保缴纳的重要性,也不清楚自己的权益。当发现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规定的时效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