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云南XX公司(某丙公司)、朱XX、安XX、云南XX公司(某乙公司)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其工程款本金43003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22年10月19日为46610.81元,合计483917.3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被告朱XX借用某丙公司资质,承建某乙公司发包的“昆明空港经济区航空物流产业园土地收储及综合开发项目道路88号路”相关工程,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朱XX同时担任某丙公司签约委托代理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之后,朱XX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后,与朱XX、安XX(朱XX合伙人)完成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437306.50元。原告认为,朱XX与某丙公司系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出借资质存在过错,应与朱XX、安X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起案件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某丙公司与朱XX、安XX之间是否构成挂靠关系?
法院查明,朱XX、安XX与某丙公司无劳动雇佣关系,二人系合伙关系,其借用某丙公司资质与某乙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某丙公司仅收取管理费。原告主张朱XX与某丙公司系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出借资质存在过错。某丙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朱XX、安XX与原告的结算对其无约束力。法院最终认定,某丙公司与朱XX、安XX构成挂靠关系,但某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因为虽然存在挂靠,但某丙公司未参与原告与朱XX之间的工程分包、结算等关键环节。
第二,某丙公司是否应与朱XX、安XX连带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查明,某丙公司未参与原告与朱XX之间的工程分包、结算,亦未实际使用原告施工成果。原告主张某丙公司出借资质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某丙公司辩称,其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丙公司没有直接参与原告的工程分包和结算,也没从原告的施工中直接获利,所以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第三,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查明,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返工,应扣减返修费用。原告主张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各被告均辩称,案涉工程未验收,欠付工程款金额不确定,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返修费用应抵扣工程款。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未扣减合理返修费用,其诉求缺乏完整依据。
最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程隆银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某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挂靠关系,某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判决由朱XX、安XX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430032.5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某丙公司成功免除全部连带付款责任。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中,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相对方是谁要清晰。如果涉及资质挂靠,被挂靠方要谨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工程款的结算,要把质量问题、返修费用等考虑进去,避免后续纠纷。
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明确了各方责任,某丙公司成功免除了连带付款责任。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程隆银律师。执业的这多年里,他办过200多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合同关系和责任划分的关键所在。他精准梳理法律关系,制定针对性代理策略,全面把控庭审节奏,最终为某丙公司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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