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民商事领域案件。在吴先生与梁某等人的不当得利纠纷中,吴先生作为上诉人,认为梁某代表梁某某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梁某某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指示梁某收取该笔款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梁某则辩称该款项是其应当收取的合法工程款。
吴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梁某签收的收款收据,证明梁某分四次共收取了349771.57元工程款。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无法证明梁某是受梁某某委托代其领取该款项。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吴先生就提出梁某是梁某某的受托人,但因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证实该主张,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为梁某进行证据补强。梁某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某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拟证明其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述诉争工程款349771.57元是其依据该工程应得的工程款。二审中,梁某又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14栋、4345栋有临时消防水泵工程并且系属于新增的工程,原合同并不包含临时新增消防泵工程。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吴先生对梁某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对两份合同真实性需要核实,对会议纪要中本人签名不确定,认为会议纪要要求签订的正式合同未看到且工程未结算;对承诺书真实性需核实,认为其显示工程无法施工才采取替补措施;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关联性有异议;对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需要核实且认为不具有关联性。邓德锴律师则强调梁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梁某是实际施工人,所收取的款项是合法的工程款。
最终,法院认为吴先生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否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吴先生的起诉。
邓德锴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通过收集与案件核心事实相关的证据,如工程预(结)算书、会议纪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同时,重视证据的合法性,以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等更具证明力的证据来反驳对方;并且会结合已有的生效判决,分析案件是否存在重复诉讼等问题,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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