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主张与XX生物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赔巨额款项。累计承办逾6000件案件的彭佩荣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深知劳动关系认定在这类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凭借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迅速展开行动。
彭佩荣律师接案后,没有被表面的“聘书”和“授权委托书”所迷惑,而是深入审查双方关系的实质。有着25年执业经验、专精于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的她,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有着独特的视角。她首先从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入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逐项论证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她指出,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但申请人作为公司经理,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时间、地点及方式均自行灵活安排,其角色不是“被管理者”,而是“管理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特征。
在与仲裁庭的沟通中,彭佩荣律师明确提出上述观点,仲裁庭初步表示需要进一步核实。此时,执业多年、成功办理过5000余件民商事等相关案件的彭佩荣律师补充理由,强调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在于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而申请人的实际工作状态明显不具备这些特征。
接着,彭佩荣律师敏锐地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申请人自2018年起已经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依据相关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事实直接否定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彭佩荣律师向仲裁庭提出这一观点,仲裁庭对此进行了讨论。有着丰富庭审经验、办案胜诉率常年保持在95%以上的彭佩荣律师进一步说明,根据以往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这一事实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此外,彭佩荣律师还深入挖掘了公司的股权变更情况。她向仲裁庭出示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儿子王X某自2020年起成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且申请人持有其儿子的授权委托书,以股东代理人身份参与公司决策。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申请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基于股东身份和家庭关系,而非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彭佩荣律师将这一观点告知仲裁庭,仲裁庭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有着深厚实务积淀的彭佩荣律师补充说明,在类似案件中,股东身份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着重要影响。
最后,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内,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直接证据。彭佩荣律师据此指出,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缺乏最基本的“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劳动者接受管理。
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的基本特征:申请人是公司的管理者而非被管理者,不具有人格从属性;申请人自2018年起已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无法体现经济从属性。综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王X的全部仲裁请求。彭佩荣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被申请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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