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和被告B在庭审中抛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观点,他们坚称“实际出借人为案外人、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并且主张“已超付本息应抵消”。这一系列抗辩给原告A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按照他们的说法,如果原告是职业放贷人,那么借贷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原告的诉求很可能会被驳回。一审时,法官似乎也受到了这些抗辩的影响,对原告的主张产生了质疑,这让原告A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
就在原告A一筹莫展之际,魏建明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魏建明律师从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没有被被告的抗辩吓倒,而是转换了赛道,从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入手,寻找突破点。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反复强调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魏建明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总结出一套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法。他首先当庭展示了原告的银行流水、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的出借款项来源为自有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且临时周转资金已归还,并非以放贷为业。接着,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阐述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需具备“经常性、反复性、营利性”等特征,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代理人听后,脸色变得十分难看,开始坐立不安,试图寻找其他理由反驳,但却显得底气不足。
对于被告提出的“实际出借人为案外人、已超付本息应抵消”的抗辩,魏建明律师从债权凭证的效力出发,指出《借条》《收条》均明确载明出借人为原告A,二被告向案外人还款系其自身行为,不能对抗原告的债权。同时,针对被告主张的“超付本息”,他指出该部分款项系二被告与案外人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被告代理人在魏建明律师的有力反驳下,无言以对,只能沉默。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借条》《收条》、120000元银行转账凭证等债权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的抗辩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A返还借款本金48000元、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二被告负担。
虽然本案已经胜诉,但魏建明律师也指出,在执行阶段可能还会面临一些困难。为了避免更坏的结果,他建议原告在必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的相关财产。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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