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父母面临着儿子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却被社保行政部门以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困境。202X年X月,死者父母在得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来到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黄宇杰律师接手此案。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占比约40%,在工伤案件纠纷衍生的行政诉讼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次接手该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件可谓驾轻就熟。黄宇杰律师第一时间决定全面梳理在案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做好准备。
在办案过程中,黄宇杰律师充分展现了其程序策略能力。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他采取了一系列非常规策略。比如,按照常规思路,当事人可能只是简单地对行政决定提出异议,但黄宇杰律师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在关键的举证期限内,他结合完整病程记录,固定了关键医学事实,证实死者入院时已属危重状态,48小时内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医学上已无救治可能,后续抢救仅为维持生命体征的形式延续,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如果是普通代理,可能就不会想到通过申请医生出庭作证这种方式来强化证据的证明力,很可能就错失了这一有力的论证环节。
在法律适用方面,黄宇杰律师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若因家属秉持救死扶伤理念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即剥夺工伤待遇,既违背立法目的,也将引发“鼓励放弃抢救”的道德风险。同时,在诉讼阶段,针对行政机关逾期补证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提出异议,指出其未在行政程序中全面调查核实关键医学事实,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这些策略都充分体现了他对法律程序规则的熟悉和灵活运用。
一审法院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然而,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时,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黄宇杰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核心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虽然案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后续仍存在一些可能需要推进的环节。比如,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后,可能还会面临一些执行方面的问题。黄宇杰律师告知死者家属,如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他们可以保留进一步维权的权利,律师也会继续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这一安排为死者家属保留了最后的保障路径,体现了律师对当事人权益的全方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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