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因与被上诉人HX某、都X关于目标公司股权回购事宜产生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学(律师)专业的赵睿韬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应诉。某基金主张HX某、都X存在多种触发股权回购条件的情形,要求二人连带回购股权并承担相关费用。
多维度代理策略
在事实层面,执业至今已承办逾300件案件的赵睿韬律师,针对某基金的主张,指出相关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并否定。他还翻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指出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仅凭作者单位非目标公司,不足以证明都X违反协议。因为文章属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都X排序靠后且未利用目标公司资源。
在法律层面,赵睿韬律师结合《补充协议》第3.1条,强调HX某仍为控股股东,都X全职履职,不符合回购前提。对于“竞业禁止”争议,他指出被上诉人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兼职与目标公司无竞争关系,未违反协议。
在程序层面,赵睿韬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指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可援引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被上诉人未违约”事实。他还指出某基金“多次就同一事实起诉”构成恶意诉讼,其行为导致目标公司账户被查封、声誉受损。
专业成果与价值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睿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基金主张的相关情形无充分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未违反相关义务,回购条件未成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胜诉,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某基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赵睿韬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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