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为砂石供应商,手中虽有送货回单、对账单、结算单及付款协议等材料,但施工企业矢口否认与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主张项目经手人签订付款协议系个人行为,还称工程已分包且无法确认砂石是否用于工地,原告追讨剩余32万余元材料款及利息陷入困境。20XX年,原告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翁鹏威律师处理此案。翁鹏威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就有216余件,在处理此类商事纠纷上经验丰富。翁鹏威深知,要让施工企业承担付款责任,关键在于证明项目经手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案件审理时,面临诸多挑战。本案经基层法院报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后才确定审理法院,而且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翁鹏威律师只能独自代表原告参与庭审。施工企业提出多项抗辩理由,给案件推进带来很大阻碍。按照常规代理思路,可能会在证据梳理和应对企业抗辩上陷入被动,导致案件结果难以预料。但翁鹏威律师凭借对表见代理法律规则的熟悉,采取了主动出击的策略。
庭审中,翁鹏威律师迅速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证明原告按约将砂石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建的案涉工地,与工地管理人员完成对账、结算,且项目承包人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让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同时,翁鹏威律师指出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承包协议约定属于内部管理事务,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施工企业又无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案涉工程,其抗辩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法院判决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并赔偿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施工企业全额负担。
不过,案件虽已判决,但后续施工企业是否能按时履行判决存在不确定性。翁鹏威律师告知原告,若施工企业不按时付款,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