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股东未出资,债权人能让其担责吗?法院判了!

股东未出资,债权人能让其担责吗?法院判了!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70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衣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171014039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865609766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一、名校硕士出身,理论功底扎实 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浙大法学院的系统训练,使其具备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 二、案件承办量逾千件,实战经验丰富 衣超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曾参与涉案金额超3亿元的烟台某公司不良资产包处置项目,代理某小额贷款公司系列民间借贷纠
更多>
导读:原告给公司供货,公司却拖欠货款不还,股东还未履行出资义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要求股东担责吗?在衣超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中,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股东未出资,债权人能让其担责吗?法院判了!

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向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了入库单,由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便委托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

双方各自主张:XX公司主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原告则依据营业执照,证明自己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的理由,因为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足以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股东责任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

双方各自主张:B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原告援引生效判决,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主张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因为有生效判决证明B未足额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证据效力

法院查明的事实:入库单明确记载货物价值及签字确认,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需扣除维修费,且入库单非结算依据。

双方各自主张: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但未提供证据;原告结合交易习惯,主张入库单具备结算效力。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因为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扣除维修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且有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具备结算效力。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一是供货时,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明确的收货凭证,像本案中的入库单,要清晰记载货物价值等信息,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二是催讨货款要及时,保留好催讨记录。三是如果涉及公司股东未出资的情况,债权人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力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衣超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历为他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执业至今已逾千件案件的经验,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商事纠纷时游刃有余。在本案中,他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通过提交营业执照、援引生效判决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