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赵X觉得这些钱是借给孙X和周X的,就把他们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还钱。但孙X不这么认为,他觉得赵X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是借款,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承认借款,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孙X还说店铺是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是投资,不是借款。周X在一审的时候承认了借款事实,可二审却没到庭。
一审时,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围绕借贷合意这个关键问题,审查了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店铺经营相关证据等,然后作出了民事判决。赵X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时,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赵X、孙X以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周X还是没出现。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对双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审查。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也就是驳回了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赵X负担。
法院判决的理由主要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得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这两个关键条件。赵X虽然有款项支付凭证,但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和孙X、周X有借贷合意。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损害了孙X的诉讼权利,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在子女购房时,赵X作为母亲提供资金支持,没有借贷合意证据,按常理不能认定是借款。店铺是孙X和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的,赵X作为家庭成员出资,更像是家庭共同经营的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也证明不了出资是借款,投资款具体金额也没充分证据,所以赵X要求还钱的主张不被支持。赵X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没问题。
从这起案子咱们能学到,借钱给别人,最好写个借条,明确借贷关系,不然到时候可能有理说不清。如果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资金往来,也最好提前说清楚是借款还是赠与、投资,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这起借贷纠纷案件中,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6年,承办过超800起案件,其中婚姻家事、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深厚的法学功底,加上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让李丹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抓住了借贷合意这个关键突破口,帮助孙X成功驳回了赵X的上诉请求。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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