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被告B公司欠付服务费数十万元,但执行时被告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债权陷入困境。201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多件的吴震律师受原告A公司委托代理执行追加程序。
吴震律师接案后,凭借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立即展开行动。过去办理过众多类似案件的吴震律师深知,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查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他全面调取工商档案、核查股权结构,发现被告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被告B公司与自然人A均未实缴出资,且被告B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条件。
吴震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告B公司、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自然人B提出追加申请。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各被申请人均未到庭答辩、未提交证据。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吴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阐述申请理由。执业多年、成功办理过2500余件相关案件的吴震律师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被告B公司、自然人A作为被告B公司的股东,未实缴出资,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追加自然人B的申请,吴震律师也清晰阐述了依据。但法院经审查认为,自然人B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并非被执行人被告B公司的直接股东,执行程序中无权直接追加股东的股东,该项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裁定追加被告B公司为被执行人,在8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追加自然人A为被执行人,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对自然人B的追加申请。吴震律师成功在执行程序中“刺破公司面纱”,将责任延伸至未实缴出资股东,为当事人打通执行回款关键路径,真正帮当事人拿到钱。从诉讼、调解、执行,到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吴震律师提供了一体化法律服务,展现了其在执行追加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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