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原告司X某因资金周转借给被告吐某某20万元,被告出具收条并承诺月底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到了,被告却迟迟不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顾建伟律师维权。这个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被告抗辩称这笔钱是入股款而非借款,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在法律层面,仅依据收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存在一定争议,这涉及到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顾建伟律师接手案件后,先从证据入手。一审时,他提交了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面对被告“案涉款项为入股款”的抗辩,顾律师指出收条明确记载“归还”字样,具备完整借贷合意与还款承诺,不属于单纯代收款项。聊天记录与视频也能印证被告认可借款并承诺还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二审中,被告继续上诉,主张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案涉款项系转交某境外公司的投资款。顾律师再次强调收条的证明力,同时指出被告主张款项为入股款却未提供有效证据,与收条书面约定相悖。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顾建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全面采信顾律师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全额追回了20万元借款本金。
结合新疆办案经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顾律师围绕“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核心要件,组织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要准确适用法律,清晰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边界。当遇到被告提出不合理抗辩时,要根据证据规则有力反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类“无正式借款合同、仅持收条主张借款”的案件,载有还款承诺的收条可成为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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