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谭X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叶X、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孙X、叶X诉至法院,要求叶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公司、孙X、叶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静作为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杨静及其团队在庭审中提出了多个关键辩护观点。首先,他们指出谭X是广东某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案涉借款虽以个人名义出借,但实际是以公司实体形式从事商业贷款行为,而该公司无贷款业务资质,其放贷行为扰乱国家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次,谭X出借的资金并非其合法收入,来源于微信中提及的“资金方”,谭X借用他人资金赚取中间利息,属于为谋利的商业经营行为,且“资金方”和谭X均无放贷资质,未获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放贷利息高,借款行为应属无效。此外,杨静还提到即使借款行为有效,利息约定也不能以谭X提交的合同为依据,因为四被告签字盖章后谭X未将合同交回,合同不成立。即使按合同约定,利息也只能按月利率X%计算且不能高于LPR四倍。
为支持这些观点,四被告提交了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照片、视频光盘、谭X和孙X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谭X多次提及“资金方”,如“资金基本落实到位,但成本会不一样”“同行的有一个资金方风控负责人”等。谭X虽称“资金方”实际不存在,自己就是“资金方”,但法院根据聊天记录认定出借资金来源于案外人“资金方”。
杨静凭借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庭上有力地阐述了四被告的观点。在面对谭X关于资金来源的陈述时,杨静团队坚持以证据为依据,让法院采信了四被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认为出借资金来源关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由于谭X拒不陈述“资金方”身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认定案涉两份《借款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谭X无权依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息,且还款金额大于出借金额,叶X已足额还款,法院依法驳回了谭X的全部诉讼请求。杨静在执业4年中,凭借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深入研究和专业辩护,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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