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案件中,原告是XX公司,被告为吉贡XX。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供应猪肉等物资。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销售单和发票,但缺少能证明孙X和张X代表吉贡XX采购的关键证据。黄俊华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收集了微信群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且吉贡XX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吉贡XX已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吉贡XX主张“代付”说,黄律师反驳称,如果只是代付,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黄律师还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并且,吉贡XX是有保供资质的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确认了买卖关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黄律师的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俊华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交易中的沟通记录、发票开具与收取情况、付款行为等。通过收集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对对方的不合理主张进行有力反驳,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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