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其中货款及违约金的争议更是常见的法律问题。广西南宁市的一起建材供货合同纠纷案件,就凸显了此类问题的复杂性。【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被告A】拖欠数万级别货款未付,【原告A】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数千级别)。
然而,【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A】继续委托杨国鹏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杨国鹏律师在执业14年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合同事务处理经验,此次面对这起二审案件,他迅速精准把握上诉人的上诉核心争议点。
杨国鹏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抗辩。他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其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在这个过程中,杨国鹏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围绕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标准展开专业抗辩,逻辑清晰、依据充分。
经过二审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确保了【原告A】顺利收回拖欠货款,更捍卫了【原告A】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原告A】的利息损失。杨国鹏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应对了合同纠纷二审中的复杂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