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光律师拥有约16年执业经验,毕业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具备深厚实务积淀。以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为例,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多会围绕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认罚等情节进行辩护,试图从轻量刑。但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往往因公诉机关以银行流水等作为依据,律师较难突破,多会默认指控数额。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唐晓光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全面细致地审查全案证据,发现公诉机关仅以银行流水、快递单认定260余万元犯罪数额存在诸多问题。她指出未扣除刷单、试抽、退单、日常收支及借贷款项,且无涉案卷烟实物、鉴定意见、完整交易凭证支撑。庭审中,她重点质证,提出全案未查获卷烟实物,无法确认伪劣卷烟品类与数量;收款流水混同日常收支、网贷、借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售烟款;快递单无实名对应,无法确认为本案当事人发出,有力地否定了指控金额。同时,她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张其系受雇从事打包、发货、收款辅助工作,未参与策划、出资、分赃,应认定为从犯,并结合当事人无前科、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院依法核减犯罪数额。
按照常规,若默认公诉机关指控的260余万元犯罪数额,当事人将面临十五年至无期徒刑的极重刑罚。不同的是,法院采纳了唐晓光律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将指控的260余万元犯罪数额依法核减至25万元,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常规结果相比,实现了大幅从轻的辩护效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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