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合同纠纷。2010年8月,原告成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的50%。2012年项目完成一级开发,二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诉至法院。
在一审庭前证据交换阶段,汤思骑律师面临着要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有效质证证据以及应对被告时效抗辩等客观约束。汤思骑,2024年开始执业,云南昆明律师,主要处理公司合同纠纷类案件。他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查阅和比对,梳理出案件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焦点。对于原告提交的《联系函》等无装件依据的证据,汤思骑提出不予采证的意见;对于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也提出不予采证。他这么做的理由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经过质证,法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部分证据不予采证。
本案从证据质证到争议评判的转化,关键在于汤思骑律师在证据交换阶段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梳理。这种方法将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紧密结合,为法院的最终判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节点和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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