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保险公司以车辆挂靠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执业六年、承办案件逾千件的黄蓉律师深知保险法相关规定及类似案件的处理要点,她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
黄蓉律师凭借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一时间申请查阅了事故相关的全部卷宗。过去处理过多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她,清楚这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她仔细审查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单、出院记录等证据,同时关注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车辆属于个人自用车却以单位用车名义投保,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费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蓉律师依据自己在保险纠纷方面的经验,反驳道:“保险公司所称与法无据。投保人虽存在投保形式上的差异,但这并不必然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及赔偿责任的承担。在过往类似案件中,也有法院不支持此类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黄蓉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对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认定,双方也存在诸多争议。在医疗费方面,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10%,黄蓉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却未提供相关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在以往处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只要是因事故导致的合理医疗费用,都应得到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黄蓉律师的观点,认可原告主张的32240.9元医疗费。
在残疾赔偿金方面,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九级伤残提出异议。黄蓉律师结合自己处理多起涉及伤残鉴定案件的经验,强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九级伤残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依据。在类似案件中,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通常是法院认定伤残等级的重要依据。”法院最终采信了黄蓉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主张的188800元残疾赔偿金。
经过黄蓉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陆X损失268266.5元,原告在上述赔付中返还被告王X18485.6元。黄蓉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原告陆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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