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xx月xx日被告某某发展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严重虚假陈述行为。执业17年、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晓接案后,深知该决定书在本案中的决定性作用,他迅速围绕决定书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有着丰富证券诉讼经验的徐晓,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习惯以决定书为突破口,深入研究其中的细节,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奠定基础。
徐晓与另一位代理律师胡XX介入案件后,首次行动便是仔细查阅相关卷宗。徐晓凭借多年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的经验,敏锐地关注到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对于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该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焦点,徐晓结合自己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投资者保护机构公益律师的经历,运用专业知识和过往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收集了大量证据来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他向法院提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徐晓提出要确定本案中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时点与价格,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法院初步表示需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徐晓补充理由称,他在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确定关键时点和价格的经验,根据相关的商业、金融与法律专业知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能够准确计算出投资差额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的意见。
对于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如何扣除系统风险、公司自身非虚假陈述风险及投资者自身风险等因素的影响比例这一问题,徐晓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钻研,向法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在以往的案件中,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计算,可以合理确定这些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徐晓的计算方法。
关于被告曾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应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徐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丰富经验,向法院说明曾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16名原告赔偿实际损失,被告曾某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投资者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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