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为周某与案外人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2024年1月,因周某违约,担保公司代其偿还330680元。随后担保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于2024年5月8日判决周某偿还代偿款及利息等费用。
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因周某名下财产不足,执行陷入僵局。经调查发现,在追偿权诉讼期间(2024年4月15日),周某将其名下一套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其父周某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担保公司认为周某与周某某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遂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并由周某承担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抗辩理由
被告周某及周某某辩称,房屋系周某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某名下仅为借名贷款,并非恶意转移财产。
律师法律反击
1.适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分点论证
转让价格不合理:案涉房屋价值数十万元,而周某仅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某某,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恶意串通认定:转让行为发生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周某某作为周某的父亲,知晓周某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仍以低价受让房屋,不符合善意受让人条件,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
影响债权实现:周某在明知可能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转让房屋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直接造成担保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严重影响了债权的实现。
3.最终法律结论: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担保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且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律师费)应由周某承担。
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了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周某与周某某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返还房屋并将产权恢复至周某名下;周某向担保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错误认知
部分债务人认为可以通过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以为只要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债权人就无法追及。这种认知是错误的,法律对于债权人撤销权有明确规定,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最终会被法律制裁。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本案明确了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判断债务人转让财产行为是否损害债权,需综合考虑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转让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该行为对债权实现的影响等因素。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可由债务人承担。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一旦被认定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要返还财产,还需承担债权人的维权费用,甚至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劳动者的启示
劳动者在面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律师专业价值总结
在本案中,郭笑云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买卖合同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债务人的恶意转让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论证,为担保公司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在庭审策略上,有效反驳了被告的“借名买房”抗辩,使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郭笑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帮助担保公司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挽回了债权,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债务人试图逃避债务的这场博弈中,律师就是债权人最有力的武器。郭笑云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担保公司挽回了损失,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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