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的一名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将50万作为入股款转账给被告。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备注项目入资)、20万(备注合同保证金)。然而在2022年1月,原告补签《借款合同》,主张这85万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还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此案件的难点显著,原告补签借款合同,表面证据看似对其有利。但要厘清款项性质并非易事,需要从转账备注、书面协议、工商登记等多方面寻找突破口,以证明款项并非借款。而且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条件复杂,需准确适用法律规则进行抗辩。
周科兵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剥离“借贷”假象,锁定股权让与+投资基础关系。通过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适用上,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键“基础关系抗辩”规则,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提出有力抗辩。指出案涉85万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无明确债权债务清算/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资金往来时,首先需要明确款项的性质,转账备注要清晰准确,并签订严谨的书面协议,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同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公司内部事务的处理需按章程和法律程序进行。在遇到类似纠纷时,不能仅凭事后补签的协议就认定法律关系,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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