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某仍然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漫长的18年里,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形同陌路。更令李某心寒的是,王某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某才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当,李某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男方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李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找到了侯浩亮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的核心论证
王某一方认为,虽然自己存在出轨行为,但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法院不应处理,李某也无权要求居住,同时不应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侯浩亮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2.分点论证:
男方过错认定:通过收集王某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这种过错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实义务,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居住权设立的合理性:李某为家庭付出了24年(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证据链的完整性: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某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3.最终法律结论:王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为保障李某的基本居住权益,应在该无证房屋上为李某设立居住权。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关于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某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某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某的正常居住;关于赔偿,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离婚,准予双方离婚。驳回王某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纠纷中,很多企业(这里主要指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无证房屋就无法处理,或者不重视自己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即便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保障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同时,婚姻中的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这里类比为婚姻中的过错方)来说,这是一个警示,要尊重婚姻中的忠诚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对于劳动者(这里类比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来说,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侯浩亮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收集了全面且有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在庭审策略上,巧妙地围绕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展开,最终为李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部分,当婚姻走到尽头,法律就是我们最后的铠甲。18年的隐忍不该换来一无所有,法律会为每一个勇敢维护自己权益的人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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