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作为货拉拉司机,在20XX年X月XX日凌晨,受贾XX、潘XX等人雇佣,明知是被盗电动车仍帮助搬运并运输,收费249.75元。案发后,曾某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案车辆也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但仍被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此时的曾某,面临着被刑事处罚的困境,自己的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却不知如何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理。
就在曾某一筹莫展时,他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的潘鹏飞律师。潘鹏飞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4件。在处理盗窃类案件方面,潘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深知此类案件中如何从细微处发现辩点。接手此案后,潘律师第一反应就是仔细审查案件的证据和情节,寻找对曾某有利的因素。
在审查起诉阶段,时间紧迫,潘律师熟悉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深知这是为曾某争取有利结果的关键节点。按照常规的辩护思路,可能只是强调曾某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但潘律师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地将曾某定位为从犯。通过详细梳理证据,潘律师发现曾某只是提供了运输服务,在整个盗窃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同时,他着重强调曾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潘律师在20XX年X月XX日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曾某作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和认罪认罚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观点。
与普通代理可能只是泛泛而谈不同,潘律师的精准辩护和详细论证为曾某争取到了关键的机会。如果按照普通代理的方式,可能无法如此深入地挖掘曾某的从轻情节,曾某很可能会被起诉并面临刑事处罚。而潘律师的行动,改变了曾某的维权路径,使其有了获得不起诉决定的可能。
最终,江苏省常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曾某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曾某不起诉。至此,曾某成功摆脱了刑事处罚的风险。虽然案件已经有了一个较为圆满的结果,但潘律师也告知曾某,后续若出现与本案相关的新情况,仍要及时与他沟通,为曾某保留了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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