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上诉,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她指出,XX公司作为开发商,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发包,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还列出多个品牌;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将工程发包,承包人采购被诉侵权产品并附加劳务后交付给XX公司,再由XX公司转售给业主,其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权行为。不过,XX公司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承包人在包工包料工程中提供,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入住,若拆除开关插座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小区居民利益失衡,所以已交付小区不再拆除,但XX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对XX公司的部分认定,但维持其不承担赔偿及拆除责任的有利状态。
在这起案件中,王丹律师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她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XX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同时,阻止了百公司要求拆除已交付小区开关插座的诉求,避免了XX公司因大规模拆除产生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与业主的群体纠纷,维护了其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商标侵权纠纷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且产品有合法来源。像开发商这类主体,在包工包料工程中,应做到不指定侵权品牌,并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这样在面临侵权指控时,才有可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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