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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胜诉,律师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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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909人看过
债务债权专业律师 邓德锴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58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非凡 (斗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4201410015610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709680343
案例展示:2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邓德锴律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多次珠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专业办理刑事案件。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三百多起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刑事辩护经验,能够准确快速对案件的走向及结果作出预判。为当事人应对司法机关的犯罪指控提供快速准确的法律意见。成功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争取了缓刑判决,部分案件获得了从轻处罚、取保候审,部分案件让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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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法律的世界里,不当得利的认定往往是一场证据与逻辑的较量。一笔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更涉及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的邓德锴律师,在一宗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给出了这场法律争议的权威答案。
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胜诉,律师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上诉人吴先生认为被上诉人梁先生代表梁某某在其处所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失去了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梁某某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指示梁先生收取该笔款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吴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梁先生、梁某某及其配偶梁女士共同返还该笔款项。

事情要追溯到2006年8月17日,中建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12月18日,吴先生与梁某某签订分包协议。之后,梁先生分别于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0月29日、2007年11月2日及2008年10月23日签收确认收到中建某公司金碧海岸4345号楼消防工程进度款,合计349771.57元。

梁某某曾以吴先生为被告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在再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先生应支付给梁某某的工程款金额等相关事实,且对于吴先生主张梁先生是梁某某的受托人,梁先生收取349771.57元工程款的行为系代表梁某某这一主张未予认可。

律师的核心论证

上诉人吴先生认为梁先生代表梁某某领取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其理由主要是认为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判决中对梁先生领取工程款的事实未予认定。

邓德锴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梁先生的代理人,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款项性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X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梁先生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某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证明其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述诉争工程款349771.57元是其依据该工程应得的工程款,具有合法依据。

2.证据效力对比:吴先生提供的情况说明加盖的是某科技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而梁先生提供的情况说明加盖的是某科技公司的公章,从证据效力上看,公章的证明力更强,应予以采信。

3.重复诉讼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吴先生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否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再96号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构成重复诉讼。该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有部分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三个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再96号所指向的部分诉讼标的与本案相同,均为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款的处理,因此吴先生的起诉应被驳回。

最终法律结论为:梁先生领取的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吴先生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

仲裁/判决结果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3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退还给吴先生。该裁定为终审裁定,驳回了吴先生的上诉请求及一审诉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工程款项结算的行业中,企业和个人常常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只要款项支付没有明确书面依据就构成不当得利,或者忽视已生效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而重复起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综合考虑款项的来源、性质及相关证据,同时要尊重已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重复诉讼。

对于用人单位和工程参与方来说,在工程款项结算和支付过程中,要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留好相关的证据,确保款项支付有合法依据。对于劳动者和工程实际施工人而言,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

邓德锴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精心收集和整理了证明梁先生是实际施工人的相关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不当得利和重复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主张;在庭审策略上,巧妙运用法律条文和证据,清晰地阐述观点,最终成功为当事人赢得了有利的判决。349771.57元不是小数目,它背后是法律事实的严谨认定和律师专业能力的有力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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