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撒某某某数字科技(大连)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被告曾以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执业17年的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证券纠纷案件经验,准确判断出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案邮寄诉讼材料未过诉讼时效,成功驳回了被告的这一抗辩。
徐晓律师接案后的首次行动就是仔细研究案件相关资料。自2006年执业以来,承办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的徐晓律师深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关键在于对违法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与基准价的认定。他结合以往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经验,对天某某公司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未及时披露深圳某某重大进展、未披露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了该行为的实施日为2016年6月20日,揭露日为2019年8月2日。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徐晓律师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他提出,投资者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天某某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办案单位初步对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式和赔偿范围存在疑问。有着丰富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经验的徐晓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他此前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经验,投资者的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个股风险因素影响所致,该部分损失不属于被告天某某公司的赔偿范围。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观点。
在宋XX诉天某某数字科技(大连)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徐晓律师同样凭借其专业能力为投资者争取权益。他依据自己对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的深入研究,准确判断被告天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在后续的张XX、王X、崔X等多位投资者诉天某某数字科技(大连)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徐晓律师始终以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运用自己在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专业知识,为投资者成功维权。最终,多位投资者均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如撒世皑获赔251271.54元,宋XX获赔201029.31元等。徐晓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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