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说说这起商标权纠纷案。南通XX公司是一家开发商,它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把工程发包给施工方。百公司认为,XX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侵害了其“松”“松电工”的商标权,于是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一审时,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的诉求。可百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XX公司慌了神,四处寻求帮助,经人介绍找到了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王丹律师仔细梳理材料,发现XX公司在招标文件里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2015年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中还列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而且,XX公司作为开发商,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
王丹律师围绕这些细节制定策略,指导XX公司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招标文件、品牌调整通知等。二审时,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答辩: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主观无过错,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用拆除已交付产品。XX公司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再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南通睿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它认为海门XX厂生产、销售,南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了其专利权,将它们和电商平台京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82万。
XX厂同样找到了王丹律师。王丹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这个区别在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
王丹律师围绕这个关键区别制定诉讼策略,指导XX厂准备证据。一审时,王丹律师强调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未落入保护范围,驳回了睿公司的诉求。睿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王丹律师继续坚持一审观点,还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XX厂成功避免了巨额损失。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企业在经营中要保留好各类文件,以备不时之需;第二,遇到侵权纠纷,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全面分析证据。
这两起案子告诉我们,遇到法律纠纷别慌张,关键细节可能扭转局面。在这两个案子里,王丹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抓住被忽略的细节,制定有效策略,为客户避免巨额损失,不愧是江苏大仁律所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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