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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生效判决下的诉讼重复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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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944人看过
债务债权专业律师 邓德锴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58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非凡 (斗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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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邓德锴律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多次珠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专业办理刑事案件。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三百多起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刑事辩护经验,能够准确快速对案件的走向及结果作出预判。为当事人应对司法机关的犯罪指控提供快速准确的法律意见。成功为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争取了缓刑判决,部分案件获得了从轻处罚、取保候审,部分案件让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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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吴先生与梁先生因一笔349771.57元的工程款产生了不当得利纠纷。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吴先生就曾主张梁先生是梁某某的受托人,梁先生分四次收取的这笔工程款的行为代表梁某某,但因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法院未采纳该主张。
不当得利纠纷:生效判决下的诉讼重复之辨

此次,吴先生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梁先生、梁某某及其妻子梁女士连带返还该款项,认为梁先生代表梁某某领取的这笔“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属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邓德锴律师作为梁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仔细研究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再96号民事判决书,从中寻找案件的关键点。该判决书认定,吴先生在之前的案件中未能证实梁先生代领工程款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邓德锴律师紧紧抓住这一已生效判决的内容,强调吴先生此次诉讼是对之前判决结果的否定。

同时,邓德锴律师还收集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梁先生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笔349771.57元的工程款是梁先生依据该工程应得的款项。他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某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还在二审中提交了《会议纪要》《承诺书》《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以及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的临时消防水泵工程,且原合同并不包含该工程。

在庭审中,邓德锴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了有力的抗辩。他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吴先生提起的本案诉讼与之前的案件当事人虽不完全相同,但诉讼标的相同,且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德锴律师的观点,认定吴先生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吴先生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均退还给吴先生。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法律纠纷时,首先需要重视已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如果之前的案件已经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再次起诉时要谨慎评估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同时,在主张权利时,要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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