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徐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中,两名原告作为死者父母,其子在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却遭拒。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于是,原告委托郑文婧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机构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郑文婧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启了全面且细致的工作。她深知在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事实梳理和证据组织的重要性。郑文婧重点审查了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她清楚,只有把这些关键事实审查清楚,才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郑文婧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入手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在庭审中,她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全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郑文婧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着严谨、细致的态度。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每一个证据都进行了反复的推敲和验证。她深知,在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个小小的细节可能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郑文婧律师在执业3年中,凭借对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注和专业,成功帮助原告获得了全额保险金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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