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无业老人朱某,在被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及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保险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作出“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朱某多次沟通无果,陷入了理赔困境。
20XX年,朱某之子为其投保“平xxx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朱某在保险期间内确诊疾病,后续治疗费用产生于保险期满后。朱某在理赔遇阻后,委托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彭佩荣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尤其擅长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面对此案,彭律师第一反应是仔细审查保险合同条款,寻找有利于朱某的突破点。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时间紧迫且情况复杂。按照常规思路,若无法找到有力的合同条款支持,朱某很可能面临败诉。但彭律师熟悉保险合同纠纷的程序规则,她没有被保险公司“合同到期”的抗辩所误导,而是将目光聚焦在合同条款本身。在仔细研读《平xxx医疗保险》合同条款后,她发现第1.2.2条“基本部分(基础)”中的“延续期”条款是关键。
彭律师迅速组织证据,在紧张的时间内完成了关键动作。她向法庭清晰展示,原告的疾病确诊于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之前,且产生争议医疗费用的住院时间在保险合同期满后30日内,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在庭审中,彭律师围绕合同条款展开有力论证,强调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解释条款时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而普通代理可能会在面对保险公司的“合同到期”抗辩时,缺乏对合同条款的深入挖掘,从而错失胜诉机会,彭律师的行动凸显了其专业价值。
乌海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彭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朱某的情况符合保险合同第1.2.2条约定的“延续期”理赔条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朱某医疗保险金30811.28元。至此,本案虽已取得胜诉判决,但后续还涉及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环节。彭律师告知朱某,若保险公司未按判决执行,可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为朱某保留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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