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XXXX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李XX因货款支付产生纠纷,已执业两年、承办逾344件案件且专精于合同纠纷的李斌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
李斌律师接案当天便仔细查阅了西宁XXXX机械租赁部提供的所有材料。有着丰富合同纠纷处理经验的他深知,在这类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的案件中,欠款条等凭证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他将欠款条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材料进行了细致比对,发现其中一张欠条虽载明“今欠到赵XX现金5000元”,但落款处签字为“李XX”,与本案被告李XX的关联性无法确认。凭借承办2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李斌律师判断该证据难以证明租赁部的事实主张,于是在庭审中没有将其作为主要证据重点强调。
在庭审过程中,李斌律师向法院阐述了案件事实。他指出,西宁XXXX机械租赁部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按被告要求供货,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欠款条,明确欠付货款53000元并承诺还款日期。李斌律师结合自己丰富的庭审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说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最初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存在疑问。李斌律师凭借其处理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说明租赁部主张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他详细解释道,在过往类似案件中,这种计算方式通常得到法院认可,且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方法,按照该标准计算合理合法。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斌律师的意见,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应以53000元中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X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李斌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帮助西宁XXXX机械租赁部维护了合法权益,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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