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公司按约完成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方未付清款项。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合同相对人错误、法律关系认定不当等。鹿静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理清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她指出,丁XX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甲、乙、XX公司,这三公司又以丁XX名义与原告公司签订合同,虽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原告公司有权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鹿静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鹿静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原告在卸货过程中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受伤,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2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上诉人不服上诉,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原告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上诉人无关。鹿静律师从法律规定和事实细节入手,指出根据《装卸劳务承包合同》,上诉人负有装卸义务,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无偿提供劳务,且上诉人未明确拒绝,实际受益,符合义务帮工的规定。同时,上诉人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义务帮工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在刑事领域,鹿静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诈骗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鹿静作为辩护人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成功认定赵X为合同诈骗罪。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指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法院最终采纳了鹿静的部分意见,认定赵X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
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和高效的实务操作能力,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她积极沉稳、果敢严谨的办案风格,以及始终恪守公平正义、恪尽职守、诚信执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赢得了当事人、同行同仁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广泛尊重与高度好评。无论是面对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还是棘手的刑事辩护,她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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