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袁XX、王XX、张XX为非法获利,在无危化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袁XX出资购买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王XX寻找客户,张XX负责运送及销售,先后向多人销售“笑气”。根据审计,袁XX累计出资1,218,550.00元购买“笑气”,张XX累计出资102,790.00元,王XX累计出资24,150元。张XX微信账户收过款共246人,净收款XXX.82元,净付款王XXXXX.40元,其中明确说明售气或有送气地址的售气金额XXX.00元;袁XX微信账户从王XX处净收XXX.00元;三人共向季XX付款XXX.00元。
2019年7月8日,张XX被抓;8月6日,袁XX被抓获;9月10日,王XX被抓获。青岛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三人提起公诉。朱建波作为袁XX的辩护人,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他认为起诉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经营物品是否为笑气证据不足,非法经营涉案数额方面证据不足,且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罪名判处。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王XX、袁XX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朱建波提出的这些辩护意见均不被支持。不过,被告人张XX、袁XX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XX当庭认罪,三人系坦白,且张XX、袁XX积极退赃,法院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最终,张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袁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且不得假释。朱建波执业4年,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探索,本案虽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定的从轻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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