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X1和被告某X2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这房子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2017年2月27日,两人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这份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也由他偿还。之后,某X1一直按时还着房贷,可某X2却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某X1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把某X2告上了法庭。
这案子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离婚协议和赠与协议哪个更有效?
法院查明,某X1和某X2在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某X1所有,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某X1偿还。后来在2017年2月24日,两人又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所有,贷款由他偿还。2019年5月9日,两人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婚生女xxx,但这份协议签订后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原告某X1主张,离婚协议和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都明确了房屋归自己所有,虽然后来签订了赠与协议,但赠与行为未完成,现在自己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房屋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自己所有。被告某X2辩称,双方已经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需要征询女儿的意见,女儿同意才可以,并且购买案涉房屋时的首付款xx万元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房屋给某X1的话,某X1应该返还这部分财产。
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和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赠与协议虽然签订了,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现在某X1主张撤销赠与,女儿xxx也明确同意房屋归某X1所有,某X2也表示尊重女儿的意见,所以法院支持某X1的主张,认定房屋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某X1所有。
第二,案涉房屋的首付款是否为某X2的婚前财产?
法院查明,某X1称第一次离婚至复婚期间,某X2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离婚后一直由某X1偿还贷款。某X2认为购买案涉房屋系在双方离婚期间,首付款xx万元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原告某X1主张,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某X2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某X2则坚持首付款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房屋给某X1的话,某X1要返还这部分财产。
法院最终认定,某X2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首付款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对其要求某X1返还首付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某X1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最好进行公证,这样能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涉及到财产赠与,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然赠与行为可能不生效。另外,在处理财产纠纷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购房合同、还款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某X1所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解决了房产归属问题。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的王谦律师。执业的这十几年里,他办过数百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离婚协议和赠与协议的关键问题所在。凭借其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和稳健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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