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XX身为扬州XX公司投资人,在工程款项追讨上陷入困境。当华康XX将工程款付给中间人被告杨X后,杨X虽陆续转交部分款项,但仍有15万元欠款未付。杨XX面对这种状况,手中虽有相关合同和欠条,却不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处于信息和行动上的劣势。此时,黄蓉律师与许X律师接受杨XX委托介入案件。黄蓉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将维权策略聚焦在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上,这成为整个维权工作的起点。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黄蓉律师深知证据对于胜诉的关键作用。她协助原告杨XX整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20XX年立案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黄蓉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审查工作,使得法院于20XX年裁定对被告杨X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这一举措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财产,保障了原告后续可能获得的执行权益。
在证据方面,黄蓉律师指导原告提供了多份重要材料。营业执照证明了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杨XX为该公司投资人,明确了原告的主体资格;《塑钢门窗供货安装合同》证实了华康XX的工程由XX公司实际施工,确定了工程的承包关系;汇款凭证显示杨X曾分七次(其中一次是佘XX汇款)向原告转交工程款78万元,这一系列转账记录是工程款往来的重要证明;被告出具的欠条则直接证明了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万元的事实。
在庭审阶段,被告杨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黄蓉律师在庭上凭借扎实的证据链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原告据理力争。她向法庭清晰阐述了案件事实,指出虽然案涉工程的承包主体系XX公司,但从被告出具欠条的内容来看,欠款的债权人已经由XX公司、原告、被告三方合意变更为原告杨XX个人,所以原告根据欠条向被告主张欠款合理合法。同时,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黄蓉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说明被告无故占有原告的工程款,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根据双方口头约定,从欠条出具一个月后开始起算并无不当,且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在过往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中,黄蓉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应对经验。当遇到证据收集和责任认定等问题时,她总能准确判断并制定合理的策略。此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黄蓉律师通过精心构建证据链条,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XX支付15万元,并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由被告负担。黄蓉律师以专业的态度和扎实的工作,帮助原告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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