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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8年离婚案:用居住权守护女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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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023人看过
离婚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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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女士和王先生上世纪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了孩子,李女士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期间,两人长期分居,王先生还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孩子成年自立后,李女士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
分居18年离婚案:用居住权守护女性权益

然而,他们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让李女士面临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而王先生却能继续占有房子的困境。

李女士找到侯浩亮律师后,侯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意识到本案核心是为李女士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首先,侯律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

面对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的难题,侯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他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其核心代理意见是,李女士为家庭付出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侯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认定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在这类婚姻纠纷背后,往往存在房产分割难、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注意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如出轨、同居、家暴等证据,这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争取法官内心倾向的关键。如果遇到房子没有办证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居住权制度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径。当为了孩子隐忍多年后,孩子成年,自己也要勇敢启动离婚程序,用法律为自己争取一个安稳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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