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XX在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但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XX遂提起仲裁请求。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了这场复杂的维权之路。
陈步青律师毕业于大学本科,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面对这起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山东,劳动者在江苏句容工作受伤的跨区域案件,程序上的复杂性不言而喻。当事人赵XX因工致十级伤残,生活困难,尽快拿到赔偿是他最迫切的需求。
陈步青律师深知完整的仲裁、诉讼程序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受伤劳动者极为不利。于是,他制定了“快速调解、分类处理”的诉讼策略。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系统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医疗记录等关键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精确计算出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多轮沟通。他不仅向对方阐明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还创造性地提出“分轨处理”的调解方案。这一方案将工伤保险待遇分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分别处理。
原来,陈步青律师提出的“分轨处理”方案具有巧妙之处。由被申请人支付的295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则由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申领手续,报销所得归申请人所有。这既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直接赔偿责任,又确保了申请人能顺利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还为申领程序设置了XX日内共同办理的明确时限保障。
最终,本案经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XX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9508元;双方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XX日内共同为申请人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所得款项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获得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高效、彻底地解决了这起跨区域工伤待遇争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