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某仍然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漫长的18年里,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形同陌路。更令李某心寒的是,王某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某才终于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当,李某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男方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律师的核心论证
王某一方认为,虽然自己存在过错,但房屋由于没有产权证,李某无权主张分割,自己有权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
侯浩亮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2.分点论证:
过错认定:通过王某与他人的同居证据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李某为家庭付出了24年(婚姻存续时间),而王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忠实义务。
居住权益保障:李某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证据支撑: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某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3.最终法律结论:王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李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为保障李某的居住权益,应在该无证房屋上为李某设立居住权。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关于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某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某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某的正常居住;关于赔偿,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离婚,准予双方离婚。驳回王某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纠纷中,很多企业(这里可理解为家庭)存在常见的错误认知,比如认为无证房产就无法进行权益分配,过错方对赔偿问题也不够重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虽然法院不能判决分割无证房产的所有权,但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解决“谁居住、谁使用”的核心问题,同时对于婚姻中的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这里可类比为婚姻中的双方)的警示是,要遵守婚姻的忠实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婚姻中的弱势方)的启示是,遇到婚姻问题不要轻易放弃,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侯浩亮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收集了全面且有力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引用《民法典》相关条文,明确了案件的法律走向;在庭审策略上,以保障李某的居住权益和争取精神损害赔偿为核心,最终为李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18年的隐忍,不该换来一无所有,法律会为在婚姻中挣扎的人织就最后的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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