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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卖减肥产品被判六个月,结果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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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7 · 1215人看过
导读:2024年1月4日,年轻女孩李XX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前往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榴园派出所投案。谁能想到,这一去,她陷入了一场刑事官司。
她卖减肥产品被判六个月,结果另有隐情

李XX是个2002年出生的女孩,大专文化。2023年4月开始,她通过网络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14日和20日,她的销售代理人翟XX两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这款减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在8月11日把情况微信告知了李XX。可李XX明知产品有问题,还是继续对外销售。后来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4年8月28日,案件在曲阜市人民法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都没有异议,还签字具结。她的辩护人是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孔伟律师。孔伟律师提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而且庭前还积极交纳了罚金,建议对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于孔伟律师提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李XX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还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该意见不予采纳;但对于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认定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无独有偶,孔伟律师还代理过一起故意杀人罪案件。被告人王X因2016年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王X在村微信聊天群扬言报复。2025年5月21日22时许,他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在门口与宋XX发生争执,先徒手殴打,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门,王X无法继续伤害便驾车逃离。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王X犯故意杀人罪,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孔伟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王X系主动归案,有自首情节,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是初犯且无前科劣迹,其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他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王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时会得到一定的从轻处理。对于商家来说,一定要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不能销售明知有毒有害的产品;对于个人而言,遇到矛盾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采取暴力报复的手段。

孔伟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是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合伙人。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30%,还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案件。他被济宁市司法局聘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成员,评为十佳法律援助人员,还被曲阜市人民政府聘任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这两起案件中,孔伟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虽然在李XX案中判处缓刑的意见未被采纳,但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得到了法院认可;在王X案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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