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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反转:非债务人为何被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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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286人看过
民间借贷专业律师 李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48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31159951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12166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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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李玲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所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内的案件代理和业务理论研究。 执业以来,致力于通过合规体系为客户规避风险,通过诉讼技术为客户化解矛盾,代理或处理大量重大案件/项目。李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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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廖XX以股权转让为名主张借贷关系,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钱XX到底该不该承担这笔债务呢?法院又会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案反转:非债务人为何被诉连带责任?

案件背景:复杂的民间借贷纠葛

2018年9月,原告廖XX与被告钱XX签订了《长沙市XXX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后来,因为被告未办理股权变更且管理混乱,廖XX又与顾XX签订了退股协议及还款协议。然而,顾XX并未按照协议履约。于是,廖XX将钱XX等告上法庭,要求钱XX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用

核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认为协议有效,以此主张债权。而李玲律师接受钱XX委托后,提出第一层抗辩,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因违法而无效。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XX幼儿园经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获利。案涉协议约定将幼儿园作价转让股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协议目的与公益属性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认定该协议为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

争议焦点二:钱XX是否为实际债务人

原告主张钱XX应承担连带责任。李玲律师构建证据链进行第二层抗辩。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明廖XX自始知晓钱XX系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并非实际权利人。款项流向凭证显示钱XX收到转让款后当日即按顾XX指定转给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款项。《代持股份协议》也明确XX幼儿园系顾XX全额出资,钱XX仅为代持人,所有权利义务归顾XX。原告与顾XX后续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书》《分期付款协议书》,也印证了原告明知实际交易对象为顾XX,钱XX无独立责任。法院最终认定钱XX非实际债务人。

争议焦点三:案涉款项是否已返还?

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还款责任。李玲律师进行第三层抗辩,通过数据举证,顾XX委托多人向廖XX转账,可查记录达XXX万元,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股权总价。即使按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李玲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但认定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驳回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申请费XX元、担保服务费XXX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XX元,顾XX方承担XXX元。

法律建议

在民间借贷和股权转让等经济活动中,大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同时,要明确交易对象,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专业律师的价值体现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李玲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让法院认定钱XX非责任主体,避免了钱XX承担高额的连带还款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玲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以来,已经处理了超300件案件,其中刑事纠纷案件超150件,离婚纠纷案件超100件。她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梳理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她多年的积累和专业能力,才能够在本案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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